“私了”不是温州交管当甩手掌柜的理由
这个蓝图的确很和谐很省事。问题是,事故双方语言不通咋办?谈不拢咋办?过去即使交警到场,双方还经常会因为责任的认定而争议不断;现在没有警察在场,怎么就能心平气和地达成共识呢?不是专业人员的当事人凭什么判断交通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下?凭什么能在短时间内明确双方责任?凭什么去查看对方的驾驶证件及保险凭证呢?
实际上,“可以私了”并不是“必须私了”。而温州交管规定,“如果没有采取自行协商造成路阻的,双方驾驶人都将被处以罚款200元。”显然,“不私了就罚款”在强迫事故当事人变“可以私了”为“必须私了”。
警力有限不能保障迅速出警处理轻微交通事故还是能够理解的,但交管部门“不出警上路处理类似交通事故”就有点说不过去了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二条规定,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,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”;《人民警察法》第六条第三款也对交通警察的职责作了界定,“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,处理交通事故”。这就是说,交管部门出警处理交通事故天经地义,否则就是玩忽职守、不履行法定义务。
“私了”不是温州交管当甩手掌柜的理由。更为严重的是,遍查中国现行法律法规,也找不到“轻微交通事故不私了要罚款”的任何条款。正如温州市一位人大代表说,“这不是改革便民,而是他们在为偷懒找借口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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