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对员工婚姻不应“越权”干涉
一方面是侵犯个人婚姻自由,另一方面却是契合大多数人的婚姻观念和价值心理,如此,这个规定就陷入了“合理不合法”的两难境地。若是有人较真起来,该公司因此惹上官司也未可知。
用事先签定协议的方式,来铸造一块盾牌,抵挡“红色炸弹”的袭击,恐怕也起不到多大的实际效果。毕竟,天要下雨,娘要嫁人,新人要结婚,你挡也挡不住。新人们是否会因为这样一纸协议就“心慈手软”?恐怕也是公司的一厢情愿。为了不承担“双倍退还”的责任而压抑离婚冲动,也决非“八○后”、“九○后”们的行事风格。
要避免新人们闪婚闪离、随意“炸人”,用签订协议的办法,既不合法,又难免沾上强买强卖、以权压人的嫌疑,是一种“越权”干涉。何况,公司出台这项规定的主要目的还是减轻公司员工特别是公司领导的“份子负担”,这难免让人觉得太过功利化、小家子气。因此,这项规定的实施值得商榷。
若要真正缓解这个问题,还是应从改变年轻人婚姻观念入手,倡导文明健康的婚姻风气,让他们慎对婚姻、善对姻缘。这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,对于企业来说,在做好宣传引导的同时,适当组织开展一些“集体婚礼”、“裸婚”等活动,也就尽到了自己的本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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