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川省眉山市政府15日审议并通过了《眉山市政府部门决策失误检讨和公开道歉制度》,其中规定,今后该市政府组成部门(含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)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,如果出现决策失误,将作检讨和公开道歉。(见9月16日中国新闻网)
按理说,决策失误了,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上作一个检讨;在市级媒体上来一个公开道歉,这不是起码的行政伦理和应有的责任担当吗?就像一个健全的人犯错要向别人道歉一样,这本来是十分正常的,也是顺理成章的。可是,以前,在我们的印象中,政府哪里会出错?老百姓总是说——听政府的!政府就是真理的化身。即使真的出了错,决策失误了,造成损失了,那也是必要的——交学费嘛!谁生下来就一切都懂?连检讨与道歉的意识都不具备,何谈检讨与道歉。再说了,给谁道歉?向谁检讨?如今,政府终于放低了身段,学会了道歉——虽然只是最基本的行政伦理,但我们还是要为之叫好:毕竟,这是眉山市建设责任政府的一大举措,诚如眉山市监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的那样,该制度的出台,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,建立权责一致的决策机制,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、规范化、合理化,防止和减少决策失误。
但是,仅有检讨和道歉是远远不够的——检讨和道歉是最基本的责任担当,它不可能代替责任追究。如果检讨和道歉成为追究责任的挡箭牌,出了重大责任事故,你来一个不痛不痒的检讨,他来一个轻飘飘的道歉,将大事化小,小事化了,最终将责任追究一笔勾销,那么,这样的制度,则无疑成了一个保护罩,罩住了那些失误的决策者。必须指出,这种制度,搞不好,很可能成为缓解舆论压力,转移公众视线的一个障眼法。这样一来,已受损的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必将再次遭到重创。
检讨或道歉毕竟不是目的。否则,“道歉”二字就太值钱,太尊贵了。我注意到,眉山市出台的《制度》中所称决策失误是指在决策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市政府关于行政决策的相关规定或超越权限决策,致使国家、集体和个人合法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——既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依法论处就行了,道歉与否,要不要检讨,又有什么关系呢?
当然,眉山的《制度》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。对于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,需追究纪律责任的,《制度》强调依照有关规定处理;对于涉嫌犯罪的,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应该说,这都彰显了理性精神。但问题是,我们从来不缺乏法律法规和制度,我们缺少的是对法律法规的充分尊重和严格执行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尤其值得警惕的是,不能让“道歉与检讨”也成为一种政治秀,成为官员掩饰和推卸责任的把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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