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我遭遇抢劫,路人在帮忙追劫匪,我女儿拦下一辆警车求救,没想到,车上的人却让她打110,随后开车走人!”在厦门同安城西路附近遭遇抢劫的阿芳向本报反映这一遭遇。(10月18日《海峡导报》)
无独有偶,前不久,广州林女士街头等红灯包被抢,求助执勤交警却屡屡被拒,致使窃贼在交警面前逃走。对自己的这个行为,交警用“我是交警,如果他(抢包贼)有刀我怎么办?”的理由来解释,结果可想而知,该交警遭到了舆论的激烈“炮轰”。事后,当地警方负责人说,“什么交警不交警,只要你穿着警服,即使他有枪你也要上”。
好个“有枪也要上”,它既表明一种外在的态度,更说明一种内在的责任。猫捉老鼠是天性,而警察抓贼是天职;天性可以偶尔“偷懒”,天职却容不得半点懈怠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明确规定,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,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、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,保护公共财产,预防、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。群众遭遇抢劫,连陌生的路人都在帮忙追劫匪,可当事人向恰好经过身边的警察求助,警察却开车“扬长而去”,此举于情于理于法,都实在难以说得过去。
当我们习惯了一个个“临时工”或“聘用制人员”成为不作为或“乱作为”主体,然后进一步“毫无意外”地成为辞退对象中的“常态”主体时,面对绝尘而去的警车和“扬长而去”的警察,当地警方将以何种姿态出现,又以何种说辞开场,相应地也就成了一个非常值得大众和舆论期盼、等待的事情。
无论如何,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,不捉老鼠的猫一定不是原本意义上的“好猫”,不理睬群众抓贼求助、不积极抓贼的警察,非但一定不是“好警察”,恐怕还是典型的该作为却不作为的“失职”警察。只不过,不抓老鼠的猫还可被人当作宠物饲养,而对那些拿着纳税人钱财却不抓贼的警察,人们又会投去什么目光呢?他们还是警察吗?如果不是警察,干嘛还要领财政工资呢?
医生不治病,警察不抓贼,本是一个笑谈。只是当这个笑谈变成活生生的事实时,就成了一个令人喷血的奇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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